
- 民商事仲裁和诉讼事务中心
民商事仲裁和诉讼事务中心作为传统优势业务部门,专注于处理重大、疑难且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诉讼与仲裁案件,在合同纠纷、公司事务、金融与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成功经验。始终以客户权益为核心,致力于提供专业化、高效益的争议解决方案,有效控制成本,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赢得了客户、行业及社会的广泛认可。
- 人员构成
民商事仲裁与诉讼事务中心是由资深诉讼律师、前法官、前检察官、仲裁员及知名法学教授组成的专家型团队,兼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精湛的庭审实战技巧。承办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诉讼与仲裁程序中积累了大量成功案例。多次获评重庆市十佳律师、十佳女律师、最佳民商事诉讼律师、律师仲裁庭审大赛最佳代理律师等荣誉称号,以及重庆市年度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
副主任
- 服务客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京东同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格力电器(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开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庆陪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迪投资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重庆涪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 服务领域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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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内容
· 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整体战略分析、制定。
· 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的调查、取证。
· 代理客户参加诉讼案件各阶段(包括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审)和仲裁案件的审理。
· 代表客户参与为解决民商事诉讼/仲裁纠纷进行的协商/谈判/和解/调解。
· 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
· 代为申请民商事诉讼/仲裁生效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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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服务领域
· 一般合同及债务类纠纷:买卖、借款、承包、租赁、运输、委托、合伙等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类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买卖等纠纷。
· 公司治理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损害股东利益、公司增资/减资、公司收并购、公司解散/清算、公司破产等纠纷。
· 金融证券类纠纷:银行业务、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票据、信用证等纠纷。
· 家事类纠纷:离婚、析产、继承、抚养、赡养、收养等纠纷。
· 知识产权类纠纷: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属确认、侵权、合同、不当竞争、垄断等纠纷。
· 物权类纠纷:不动产登记、物权确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保护等纠纷。
· 劳动人事类纠纷: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等纠纷。
· 人身损害侵权类纠纷:包括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
- 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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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
上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中标某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业主的区重点民生建设项目。后,上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又由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并交付业主向市民开放使用。但因建设单位一直为完成竣工验收及政府审计,因此,在开放使用4年之久后,城投公司一直未向上海园林公司支付设计进度款及尾款。
·解决方案
通过诉讼,固定案涉项目开放使用的证据,确案涉项目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及政府审计义务与设计单位上海园林公司无关,从而确认上海园林主张的设计费已达到付款条件。另外,因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总价需以实际设计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又通过委托鉴定及其他证据计算实际设计费。
·服务效果
我们接受华为公司的委托后,通过线下调查,完成取证固定后,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发送律师函, 强硬要求侵权商家拆除门头招牌及其他侵权物料,并签署保证书。举报立案后,我们与主管部门密切沟通 协调,并多次与侵权人交涉,90%的委托案件均在15日内实现拆除,剩余10% 案件在30日内实现拆除。 通过专业稳重的处理方式,我们团队两年内为华为公司累计拆除山寨门头70余件,并且没有触发任何舆情 事件,以一流的绩效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并在全国供应商年度汇报会议中被公开表扬,成功为华为公 司净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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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告重庆商泰贝特投资有限公司与吴庆东、陈为顺、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等被告,以及第三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案
·案件背景
本案第三人华恺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资金短缺陷入停滞。2017年9月,华恺公司与原告商议,由原告向华恺公司注资偿还债务并参与开发合作。其后,华恺公司及部分股东(本案被告)将单方签字盖章的《项目合作合同》《备忘录》以及案涉的《股权托管暨股权转让协议》三份文件交由原告,但原告始终未将其盖章的上述合同文本返还被告及第三人。因迟迟不见原告承诺,2017年11月被告吴庆东及第三人向原告发函,明确表示撤销上述合同,原告亦未予答复。2018年10月,原告依据各方签字盖章的《股权托管暨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自行召开并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作为基础证据资料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华恺公司的公司印章印鉴、银行U盾及财务资料交付给原告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00万元。
·解决方案
本所接受吴庆东等被告的委托指派律师参与本案事实,代理律师查阅本案证据材料,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得知因委托人公司管理不善及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将单方盖章之文件交予原告后并不持有任何合同文本,但本案又存在多份合同,且该多份合同的盖章情况以及盖章时间均无法得知。现原告仅举示其中对其最为有利的《股权托管暨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其他可能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和背景的证据均不向法庭出示。如何查明本案事实?在证据明显对被告不利的情况下,该如何从既有证据进行挖掘,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是突破本案不利局面的核心,也才能保证委托人的巨额资产得以保全。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确定了从原告诉请的理由及请求权基础的进行分析,并以此为突破口。通过罗列原告可能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并对要件事实进行拆解,明确证明责任,结合原告已提交以及可能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其所能达到的证明高度,同时拟定我方的否认、抗辩思路。最终确定由要约的撤销承诺未送达、主从合同关系等角度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妨碍抗辩,认为案涉合同均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交付第三人公司印章、银行U盾及财务资料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退一步讲,即便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则从合同内容着手,即我方并无原告诉请的合同义务,其所谓的损失更没有任何依据。
·服务效果
本案经审理,法院基本采纳本所代理律师的抗辩理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