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方违约,我的损失能要回多少?——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60条、63条实务全解
- 发布时间:2026-08-12来源:本地新闻
每一份合同的背后,都是一次真金白银的信任托付。可现实中,签了合同对方翻脸不认账的事屡见不鲜:说好的货不发了、约定的房不卖了、租得好好的铺子突然退了。当违约发生,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是“赔我损失”,可真到了算账那一步,才发现损失到底怎么算、能算多少、法院认不认,全是学问。
今天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12月5日施行,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系列裁判规则,把“违约损失怎么算”这件事,给大家掰开揉碎讲清楚。
01 先弄懂一个词:可得利益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对方违约,赔我实际花出去的钱就够了。其实法律赔的远不止这些。
《民法典》第584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条款中“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就是“可得利益”。通俗讲,就是“这笔买卖本来能赚到的钱”。
比如你花100万进一批货,本打算转手卖120万,结果供货方违约不发货。你的损失不只是那100万的资金占用,更包括本该到手的20万利润。这20万,就是可得利益。
那它怎么算?第60条给出了答案。
02 第60条:算损失的三把尺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要前提】
注意:以下“三把尺子”的第2款和第3款,均以“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主张替代交易差价或市场价格差额,须先依法解除合同。如果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法院可能不支持按照替代交易价格或市场价格差额主张可得利益。
第一把尺子:你依法解约后重新买卖了(替代交易),差价就是损失。
案例1:绿陵公司与大华公司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91号
绿陵公司与大华公司签约,约定供销1.2万吨氯化钾。大华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绿陵公司只能到别处高价采购。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91号判决:应按合同约定价格与绿陵公司第一次从他人处购买氯化钾的价格差额计算损失。一句话‘‘你被逼着高价买货,多花的钱,违约方买单。
第二把尺子:你依法解约后没重新买卖,就按市场价减合同价。
案例2:上海同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5号
上海同在国际贸易公司与远东电缆公司买卖合同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明确: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就是约定应提货数额乘以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也就是说,哪怕你没做替代交易,也能主张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
第三把尺子:替代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按市场价算。
法律也防止有人趁机“薅羊毛”。你要是故意去买远高于市场价的货,再把差价全甩给违约方,法院不认,只按市场价赔。所以替代交易必须“价格合理、时间合理”。
【算不清怎么办?】
法院酌定。在青海富恒实业公司预约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8号)中,双方签订商场租赁及租期内购买约定合同,后一方违约。法院综合房屋地理位置、商场用途、市场背景、升值空间等因素,将损失酌定为房屋市场价格350,136,228元减去合同约定购买价5,100万元后的50%,即149,568,114元。该案区分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核心争议为预约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范围。这体现了配套的第62条‘‘难以精确计算时,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
03 第63条:赔偿到底有没有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在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说第60条告诉你“能算多少”,第63条就是告诉你“最多赔到哪”。它设了四道“闸门”:
闸门一: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只赔他签合同时能预见到的损失。怎么判断?看合同目的、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比如你和贸易公司做生意,正常人都知道对方买货是为了转卖,那转售利润损失就是可预见的,跑不掉。
闸门二:减损规则。对方违约后,你不能干坐着看损失越滚越大。典型的是北京金利来源投资公司与北京毛线厂房屋租赁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53号):承租方提前退租,出租方要求赔偿剩余全部租期的租金。法院认为,毛线厂需要重新对外出租,只有“重新招租的合理期间”内的租金损失才该赔,而非剩余全部租期。你要是躺平不招租,扩大的损失自己承担。
闸门三:损益相抵。因为对方违约,你反而省下了某些开支或得到了好处,这部分要从赔偿里扣掉,不能既拿赔偿又占便宜。
闸门四:过失相抵。如果非违约方对损失的造成也有过错,相应的损失也要扣除。第63条第3款明确:“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扣减。
【第63条第2款:对下游违约的额外损失追偿】
此外,第63条第2款还解决了对下游违约的额外损失追偿问题:你因上游违约,导致对下游也违约、赔了钱,这笔钱能不能向上游追偿?答案是‘‘只要上游“能预见到”你会转卖或加工,就可以一并主张。
04 实务高频争议误区
误区一:口头约定的利润,能不能主张?能,但难证明。最好在合同里就把交易目的、利润空间写清楚,白纸黑字最可靠。
误区二:只要对方违约,我报多少损失法院就赔多少?错。要受可预见性、减损、损益相抵、过失相抵四道规则的层层“缩水”,不是漫天要价。
误区三:对方违约了,我可以慢慢来、等损失确定了再说?错。你有减损义务,拖延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误区四:只要签了赔偿协议就万事大吉?若签订赔偿协议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协议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可得利益的,受损害方仍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举证难度较大,签字前务必审慎。
05 给当事人的五条实操建议
1. 签约时把交易目的写进合同 如注明“本批货物用于履行与某公司的转售合同”,日后主张可得利益就有了“可预见”的有力证据。法院仍需综合考量合同主体、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认定。
2. 对方违约后第一时间行动 立即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寻找替代交易、固定询价报价记录、保存当时市场价格资料。
3. 替代交易货比三家 价格明显偏高,法院不认,只按市场价赔。
4. 租赁、长期供货等持续性合同,被违约方要主动止损 立即招租、留痕,别指望拿到全部剩余租期的钱。
5. 做中间商的,提前告知上下游安排 被上游拖累时,赔给下游的损失才追得回来(须上游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你会转卖或加工)。
结语
违约损失的计算,从来不是“随便报个数”的赌气之争,而是一套有章可循、环环相扣的法律体系。第60条教你“怎么算”,第63条给你划“上限”,两者配合,构成了完整的违约损害赔偿规则。
对市场主体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出了问题才去算账,而是在签合同的那一刻,就把“万一对方违约,我有什么损失、怎么算”想清楚,并在合同里留下痕迹。记住四个关键词:依法解约、替代交易、市场价格、可预见。签约想清楚、违约跑得快、算账算得准,你的合法权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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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引案例案号:大华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91号)、上海同在与远东电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5号)、青海富恒实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8号)、北京金利来源与毛线厂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53号),均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及王利明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