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释两案例说清关于“开门杀”的赔偿、追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6-08-03来源:本地新闻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本文以最高法发布的董某、杜某“开门杀”典型案例和昆山焦某案为切入点,结合《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系统梳理“开门杀”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等问题,为乘客遭遇“开门杀”后的应对提供指引。

  案例一:董某、杜某“开门杀”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杜某未观察车辆后方路况,在驾驶人董某未作安全提醒的情况下推开车门下车与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不承担责任。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潘女士就赔偿事宜与董某、杜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仅就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予以赔偿,拒绝承担乘客杜某过错对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院认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董某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潘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驾驶人与乘车人的内部责任划分,不能对抗外部受害人的合法索赔权益,更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

  案例二:昆山焦某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0日晚,张某驾驶小轿车送公司同事焦某回家。车辆在小区内南北向通道临时停下后,后排乘坐的焦某未充分观察后方情况便打开右侧车门,车门与正在同向行驶的叶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叶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某与乘客焦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叶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叶某起诉索赔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20577.22元。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认为乘客焦某作为事故责任人之一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法院认为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焦某追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有权追偿:驾驶人无证驾驶或醉驾;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焦某“开车门时疏于观察”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故保险公司无权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焦某追偿。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向焦某追偿,法院认为,“使用过程”不仅包括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运动状态,驾驶员停车后乘客的上下车行为也属于驾驶员完成运输使用目的的必要环节,不能将两者单纯割裂开来。焦某虽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但其开车门行为系在张某允许下使用车辆的行为,亦属于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一部分。

因此,焦某开车门导致第三人受伤,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向焦某代位求偿缺乏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及《解释(二)》的规定,“开门杀”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规则如下:

第一,驾驶人与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开门杀”案件中,驾驶人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未履行提醒义务;乘车人开门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损害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对受害人而言,驾驶人与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配,不影响对受害人的整体赔偿义务。

第二,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这一规定从根本上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保险救济。

第三,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驾驶人与乘车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释(二)》第二条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受害人先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侵权人(驾驶人与乘车人)连带赔偿。

  * 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关于保险公司赔付后是否享有向乘客追偿的权利,需要区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分别讨论。

在交强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三种法定情形下享有追偿权: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乘客因疏忽大意造成“开门杀”,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故保险公司无权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乘客追偿。

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亦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乘客的开车门行为系在驾驶人允许下使用车辆的行为,属于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一部分。乘客开车门导致第三人受伤,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向乘客代位求偿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