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人如何自救(二)
发布时间:2025-09-05来源:本地新闻

由于帮亲戚、朋友,或受公司统一安排等原因,一些人挂名担任了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债务缠身、无法履行偿还义务时,这些挂名法人往往因被执行但无履行能力或未履行法律义务,而被列入关联限制名单。其后果包括无法乘坐飞机、高铁,被禁止入住星级酒店,子女教育受到限制,生活与职业规划也遭受严重影响。

笔者最近接到这类的咨询或委托非常多,在上一期公众号文章“华立万韬观点|挂名法人如何自救(一)”中,对挂名法人如何自救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整体描述。

其中有一个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点为:如果挂名法人是基于董事身份担任的法人,辞任董事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是否允许挂名法人辞任?

以下结合新《公司法》规则与司法实践分歧,针对“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时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争议焦点,从裁判逻辑、律师代理策略三方面撰写分享。

01 司法裁判不同观点

(一)“程序僵化型”:无新人选则不支持涤除

核心逻辑:认为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限额(3人)时,依据《公司法》第70条,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否则将损害公司治理稳定性。

法院观点:张某辞任董事后因公司无人接替,法院驳回其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请求,认为“变更登记前提不存在”。

(二)“权益优先型”:支持强制涤除登记

核心逻辑:强调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系委托关系,辞任通知到达即解除委托,登记状态与实际权责分离将导致个人风险(如被限高、追偿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变更涤除事项,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司法则有必要介入予以干预,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院观点:但有部分法院特别指出,因挂名法人辞任后,董事人数低于章程规定,在新任董事就任前,同时具有董事身份的挂名法人即使涤除挂名法人身份后,仍应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若该董事任职过程中存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形,公司或其债权人亦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笔者认为,虽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一般需要依照章程规定由股东会等机构作出决议,但当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比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跑路,股东也不召开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决议等情形下,且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应当与公司存在一定实质关联性,因此与公司无实质关联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不能获得救济,这无疑违背公平原则,在无证据证明挂名法人变更有逃债嫌疑的,挂名法人申请涤除挂名法人身份应当得到支持。

02 法律更新对辞任规则支持

(一)辞任生效要件明确化

相较于之前的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辞任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七十条增加了第三款,“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即明确了董事辞任时行使权利的方式,彻底改变旧法时代“需公司同意”的模糊地带。

根据实操经验,未避免庭审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务必指用EMS邮寄《辞任函》并公证送达过程,同步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多渠道送达,以达到穷尽所有方式的目的。

(二)涤除协助执行的明确化

相较于之前涤除协助执行各地工商登记部门意见不一致,在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的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因此在拿到法院支持涤除的判决后,工商行政机关从涤除操作层面上也有了明确的依据。

03 诉讼策略:三步破解“无新人选”困局

(一)证据固定

在公司董事身份无人继受的的情形下,无论是否法院倾向保守立场,作为涤除挂名法人身份的原告方都应当穷尽要求公司挂名法人的手段,比如向公司发放要求变更法定代表收集辞任书面通知、公司拒不变更的函件、股东会召集失败记录等,特别是辞任通知,前文已经提到应当采取EMS邮寄并公证送达过程的形式,并辅以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多渠道送达来证明自己积极主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除程序上措施外,必须的证据包括挂名法人跟公司没有实质上的关联关系,没有参与分红,没有参与管理,以及公司债务并非自己造成的等证据,为消除逃债嫌疑,相应代持的理由与证据也需要充分。

(二)诉讼请求多元化准备

基本请求为”要求判令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如果法院持保守立场,考虑“要求公司限期改选董事,逾期则涤除登记”、”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逾期涤除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等诉讼请求,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整。

(三)抓住法律、法规变更契机

前述新《公司法》十一条、第七十条及新《公司法》首部配套规章《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均是在破解“辞任难”治理僵局,案件审理进程中应当向法院提交《涤除登记可行性与必要性说明》,强调立法变迁的背景及登记机关可公示涤除信息,表明涤除法人身份是必要的、可行的。

04 结语:从“程序僵局”到“权益平衡”

新《公司法》赋予挂名股东辞任生效的权利,新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从行政管理层面让挂名股东涤除登记有着明确的依据,因为公司纠纷无缘无故陷入限制高消费泥潭里面的受害者,应当趁这个机会卸掉本不应当自己承受的惩罚。

本文所述策略需结合具体案情调整适用,建议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设计专属方案,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案件中股东资格确认的证据规则或诉讼策略,非常欢迎大家联系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