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戳”取证是什么,法院认不认?
- 发布时间:2025-01-13来源:本地新闻
你是否遇到过以下困扰?
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复印几十页图片,然后挠头排版整理?
要带委托人的手机、笔记本出庭,向法院提供原始载体,不得不费劲协调委托人出庭?
拍照取得的书证被对方律师质疑真实性(说这绝对是P的图,并且点出来一堆问题),法庭也基于缺乏原件核对而排除了证据?
紧急时刻下要对稍纵即逝的书证或现场情况立即取证,为了确保证据效力居然要打电话喊公证员到场?
小标的额案件中,不便宜的公证费让委托人望而却步?
……
如果在看的你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请先给文章点个赞、关注和收藏(我保证你以后要实操的时候要回来找这篇文章),因为接下来的文章内容将直接改变你的工作方式。
01 时间戳是什么玩意儿?
时间戳是一个电子凭证,通过使用区块链等加密技术方式,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时间戳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中有关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申请了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等可视为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

目前应用较广泛的是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可信时间戳”。本文进行的讲解也是以可信时间戳作为操作规范。
以下是可信时间戳的官网:https://www.tsa.cn
等下,视为原件?实践中法庭真的会如此认定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就看看实战中可信时间戳的效力认定问题。
02 时间戳取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
从裁判文书网中以“可信时间戳”作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可以发现65501份裁判文书。

我们点开一份文书(2021)最高法民申7265号为例,正好该案申请再审的理由就是“涉案时间戳电子数据的生成及储存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因此我们看看最高法是怎么理解可信时间戳取证的:

虽然最高法都这么说了,但是懂的都懂,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会不会到了自己实践中就不一样了呢?笔者承办的几乎所有案件都采用可信时间戳取证,无一例外是被法庭认可的。引证一篇最近亲身办理的判决书(2024)桂0203民初1396号中的说理部分:

可以看到,即使没有当庭出示手机原始载体,而且对方律师也当庭提出我未提交原件核对故不予质证的论点,但法庭依然采信了时间戳取证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案是异地法院,委托人(公司)和我都在重庆本地,要质证微信聊天记录,出庭不用带当事人,也不必费劲协调委托人把手机让我带去开庭。
03 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要花多少钱?


仍以“可信时间戳”平台举例,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成本一次为10-50元,这与动辄上千元的公证服务费相比,存在着巨大的成本优势。
04 针对时间戳证据的常见抗辩及应对思路
1、证据形式/来源抗辩:“时间戳存证不是法定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复制件必须进行公证”等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后半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不难看出,2018年9月7日施行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将可信时间戳列举为电子数据固定和存证手段之一。而更一般的,设计合理的存证工具完全符合《电子签名法》第五条之规定,能够在诉讼中“视同原件”。前引(2021)最高法民申7265号案件,即是基于上述《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可信时间戳”证据的效力做出了确认。
2、技术性抗辩:数据上链后可能被篡改、未执行取证环境清洁检查或清洁性检查不彻底等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作出判断:
(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
(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基于上述规定,实践中质证方常常提出“窜改可能性”抗辩,即对存证平台的技术方法、取证机构的廉洁性等提出质疑,结合电子数据易篡改的特点,主张相关电子数据不具备真实性。
对此笔者认为,如同公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不止来源于其技术手段的可靠性,更来源于公证机构的中立性背书——某一特定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公信力,同样受到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共识影响。
具体到应用“可信时间戳”存证的案件中,单纯技术上的“篡改可能性”抗辩已在大量诉讼案件中被确认为无效抗辩,取证技术流程的合理性及机构的中立性、廉洁性也同时在个案认定中得到强化。故笔者建议在选择存证服务商时,不但应考察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亦应充分考察其市场规模、存证证据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数量,以及是否存在因技术缺陷导致证据未被采信等负面案例的情况。
如此,即便是遇到首次接触该类型证据的审判人员,亦能通过援引判例方式帮助其快速对该类证据建立认识,而无需由代理人在个案中重复论述技术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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