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差额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5-01-07来源:本地新闻

笔者最近代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该案中双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产生巨大争议。笔者就该争议焦点所涉及的双倍工资差额相关问题作简单分享。

01 基本案情

笔者代理当事人是一名从事庆祝活动的策划人员,从2023年2月起入职某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其购买社保,每个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2024年8月,该公司单方宣布,因业绩不好全体员工降薪,若不服从自己离职,当事人不同意降薪,也不同意自行辞职,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委托我所向重庆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6万余元。

本案开庭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以“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从入职后1个月起算”为由认为“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笔者当即提出双倍工资差额未过仲裁时效(有关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在下文中详细陈述),并向仲裁员告知了其相应法律依据。

庭后一周,笔者收到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我方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原文如下:

笔者认为裁决错误,已向相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文后面会给出观点,供各位同仁参考。

02 双倍工资差额的来源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产生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

从该法律条文来看,双倍工资差额是指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二倍的工资。目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主要有三种情形:

1、劳动者第一次入职后满一个月,用人单位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

3、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工。如该用人单位已经与该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法从2012年开始实施,此处的劳动合同通常是指从2012年起开始签订),第三次未与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此种情形下,看似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还是不应当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固定期限合同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下,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而驳回劳动者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参见(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1199号等案例】

第二,双倍工资差额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惩罚性赔偿,但现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认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考虑到很多中小企业主缺乏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并非是为了恶意逃避劳动关系,个人认为不应当再适用该惩罚性赔偿规定。

(3)  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问题

双倍工资中所增加一倍的工资系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因此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的保护,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裁判规则:

1、从劳动者入职满一年起,起算一年仲裁时效。参见“重庆高院等六部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三)》(2017.1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从二倍工资差额的总额确定之日起计算。”规定,目前重庆市基本是适用该规则。

2、从申请仲裁之日起倒推一年,起算一年仲裁时效。参见江西省高院、江西省人社厅《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赣高法(2013)235号第5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笔者个人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还是应当适用第二种规则,因为每个月最后一日,该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就已经固定,鉴于双倍工资差额为惩罚性赔偿,不应当适用关于工资追索的1年时效,而应当适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受到到侵害之日起一年的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用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切勿通过规避签订劳动合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当手段规避劳动法律责任。此类行为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而丧失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