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期债权执行:债权人代位执行与代位权诉讼的互补与衔接
- 发布时间:2024-12-30来源:本地新闻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实体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直接申请案外人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人代位执行程序。债权人代位执行具有高效、快捷、低成本等优势,但实践中次债务人一经提出异议,法院不作实质审查,极易阻却代位执行程序。适时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衔接代位执行程序,能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和质量。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措施的衔接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01 债权人代位执行程序
目前,债权人代位执行的主要依据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 第七部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内容,确立了到期债权执行的条件与程序。
(1) 申请冻结到期债权
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关于冻结的方式,大部分法院并不对第三人的实际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冻结债权仅对第三人产生止付效果。《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了第三人在债权冻结后擅自履行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执行效率,亦避免对第三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 法院裁定与通知
执行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书,履行通知仅可采取直接送达这一种方式,不适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仅在第三人拒绝签收时,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如无法直接送达,到期债权则无法执行。
(3) 第三人异议的处理
第三人在接到履行通知后,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分为以下情形处理:
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第三人提出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构成异议;
3.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4.第三人提出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异议,如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对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等,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4) 强制执行第三人
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02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及与代位执行的衔接
如上所述,代位执行程序存在无法冻结第三人实际财产,送达方式单一,第三人滥用异议权等因素,而基于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法院不作实质审查,极易导致对第三人裁定强制执行成为一纸空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债权人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
(1)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一 债务人享有对外的债权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三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四 债务已陷于迟延履行
五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原告 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
被告 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第三人
第三人 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
(3) 执行程序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衔接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作为第三人对履行债务提出异议时申请执行人避免陷入执行僵局所采取的措施,目的在于全面审查、明确和固定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该措施将最终决定申请执行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第三人应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若申请执行人取得胜诉判决,则可代被执行人向第三人主张债权,这一措施延伸了执行空间,提高了执行效率。
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03 代位处置到期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代位权诉讼案件遇到的问题,作如下阐述:
(1) 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因债权人并非次债务人的相对人,往往易忽视对次债务人的追偿,导致债务诉讼时效经过,丧失清偿债权的机会。
关于申请执行人在代位执行时对该到期债权采取的冻结措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执监208号执行裁定中认为,根据该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包括诉讼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起诉”及执行阶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11)。
根据该案例,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实质为代位执行,应参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理,产生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因此,实践中若暂时不具备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亦可通过采取代位执行措施,并注意续期冻结,以保障诉讼时效。
(2) 代位权诉讼中是否要求次债权明确无争议
笔者经进行案例检索认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并不以次债务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根据上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的规定,次债权应当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次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三方面条件。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现《民法典》五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定,代位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债务人怠于行使次债权时如何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问题。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如果行使代位权需要以次债权确定为前提,在债务人怠于确定次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则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将完全落空。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初步证据,至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是否成立,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实践中关于行使代位权是否要求次债权确定,存在一定争议。在司法解释仅要求“次债权到期”的情况下,次债权是否确定原则上不应成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而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0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通常而言,“次债权到期"并不要求“次债权确定",因为关于次债权数额的争议,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债权人积极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根据具体情况善用代位执行、代位权诉讼等手段实现债权清收。通过代位执行与代位权诉讼的互补与衔接,更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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