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预备合并之诉”?
发布时间:2026-02-26来源:本地新闻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原告一方为应对案件事实或法律评价的不确定性,常采用一种富有策略性的诉讼请求提出方式——预备合并之诉。

此种诉讼形态并非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制度,而是司法实践与理论学说共同发展出的程序处理技术,旨在一次性、经济地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因请求权基础选择不当而陷入败诉后需另行起诉的讼累。

本文旨在厘清预备合并之诉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辨析其与相近诉讼形态的界限,并基于实务经验提炼其操作要点。

01 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界定与核心价值

预备合并之诉,又称顺位合并之诉或假定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能并存的诉讼请求,并明确其顺位关系:首先请求法院对主位请求(或称先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同时声明,若法院认为主位请求无理由(不能成立)时,则请求对预备请求(或称后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其核心特征在于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存在“不能并存”或“相互排斥”的关系,且裁判具有择一性,即法院仅能支持其中一项请求。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可能主张合同有效,请求出卖人交付货物(主位请求);同时预备性地主张,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请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预备请求)。又如,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形下,当事人可能选择以违约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主位请求),同时预备性地以侵权为由主张相同的损害赔偿(预备请求)。

预备合并之诉的核心价值在于其诉讼经济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条所蕴含的精神,对于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衍生出的不同请求权,允许在程序中作一体化处理,符合诉讼效率原则。它赋予了当事人在面对法律或事实不确定性时的程序保障,避免了因单一请求权基础败诉后,就同一实质争议需另案起诉的风险,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02 预备合并之诉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预备合并之诉,通常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主体同一性:提出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的原告须为同一主体,被告亦须为同一主体或具有共同诉讼关系的复数主体。这是诉的合并的基本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五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或基于同一事实的,可合并审理。预备合并虽更强调请求间的顺位关系,但其合并审理的基础亦离不开当事人与核心事实的同一性。

 2. 请求的互斥性与顺位性: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在法律效果或事实基础上应当是不能同时成立的。例如,基于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提出的请求,基于所有权与基于不当得利提出的返还请求等。原告必须明确表达其顺位安排,即优先寻求主位请求的支持,仅在主位请求被驳回时,才请求法院审理预备请求。这种顺位声明是预备合并之诉区别于普通并列诉讼请求的关键。

 3. 管辖的同一性: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应当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请求分别属于不同法院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差异巨大,将构成合并审理的程序障碍。实务中,通常以主位请求确定管辖法院,并审查预备请求是否可由该院一并管辖。

 4. 请求的具体性与确定性:无论是主位请求还是预备请求,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特别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预备请求不能是模糊或附条件的,其本身必须是一个独立、完整、可审理的诉讼请求。

03 预备合并之诉与相近诉讼形态的区分

实践中,预备合并之诉易与以下几种诉讼形态混淆,明确其界限至关重要。

 1. 与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区分:普通共同诉讼中,各请求之间是相互独立、可以并存的,法院对其中一个请求的裁判不影响对其他请求的裁判,且当事人可同意合并也可要求分开审理。而预备合并之诉的请求相互排斥、裁判择一,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和审理顺序,是不可分割的程序整体。

 2. 与选择之诉的区分:选择之诉源于实体法上的选择之债,原告在诉讼中仅提出一个包含多种选择可能性的给付请求(如请求交付A物或B物),最终由债务人或法院择一确定。而预备合并之诉提出的是两个独立的请求,由法院根据对主位请求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审理及是否支持预备请求。

 3. 与诉讼请求的变更、增加的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这通常意味着以新请求替代原请求。而预备合并之诉是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同时提出两个有顺位的请求,不存在“替代”关系,而是“备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中,若法院对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可能基于法庭释明而变更或增加请求,此时可能形成事实上的预备合并结构。

 4. 与反诉的区分:反诉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之诉,其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请求。反诉与本诉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相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合并审理。但反诉与本诉是相互对抗的双方当事人的请求,而预备合并之诉是同一原告提出的顺位请求,主体关系完全不同。

04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与当事人操作要点

尽管缺乏明文规定,但预备合并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接受。以下结合实务,提炼关键操作要点:

 1. 诉讼请求的撰写

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部分应清晰、明确地表述预备合并结构。建议采用“请求判令……(主位请求);若上述请求不能成立,则请求判令……(预备请求)”的格式。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分别阐述支持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并说明二者之间的互斥关系及提出预备请求的必要性。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导致法院认为诉讼请求不明确。

 2. 管辖权的确定与应对

以主位请求的标的额、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律师需预先评估预备请求是否可能引发管辖权异议。例如,主位请求是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预备请求是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两地不同,则需论证两个请求基于的“同一事实”足以使受理主位请求的法院对预备请求取得牵连管辖权,或通过协议管辖条款预先约定统一的管辖法院。

 3. 举证与事实主张的策略

虽然两个请求基于的事实可能高度重叠,但举证重点应有所侧重。对于主位请求,应围绕其成立要件充分举证;对于预备请求,亦需准备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应首先全力主张和证明主位请求。当法庭对主位请求的成立表现出明显疑虑时,应及时将论述重点转向预备请求的成立要件,并主动提请法庭对预备请求进行审理。

 4. 法院的释明与当事人的回应

法官可能会就预备合并之诉的审理方式进行释明,例如询问若主位请求不成立,是否坚持要求对预备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或者建议当事人明确选择一个请求进行诉讼。此时,当事人应坚持预备合并的诉请结构,并阐明其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复起诉。同时,应明确表示,在主位请求经审理被驳回后,请求法院依法对预备请求作出裁判。

 5. 裁判主文的表述与既判力

理想的裁判主文应体现审理逻辑。常见表述为:“一、驳回原告[某某]关于……(主位请求内容)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原告[某某]……(预备请求内容)。” 主文直接支持了预备请求。也有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详细论述了主位请求不成立的理由,并阐明因此审理预备请求,最终在主文中仅支持预备请求。裁判生效后,其既判力范围覆盖了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所涉的争点。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以主位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另行起诉,否则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6. 诉讼费用的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预备合并之诉中,若原告的主位请求被驳回但预备请求获得支持,其诉讼费用承担问题较为复杂。实践中,法院可能根据原告的诉请最终获得支持的程度、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例如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诉讼费用,或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原告在提出诉请时应有此预判。

 7. 二审与再审程序中的处理

在二审中,若当事人提出预备合并之诉的请求,二审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六条,就新增加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若一审中已提出预备合并结构,一审法院未予审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可就此提出上诉。再审程序中,若发回重审,根据该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因“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或“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当事人申请增加预备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8. 地方司法指导性文件的参考适用

在部分地区,法院通过审判指导文件对预备合并之诉的受理与审理作出细化规定,为当事人提出此类诉请提供了程序依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预备性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区分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对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提出的主位请求与备位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受理并审查”。上述地方性指导意见虽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仅属于参考适用层面,其作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程序指引,可在类似案件中作为说理参考,但不得替代国家立法或司法解释。

预备合并之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对复杂法律关系的有效诉讼策略,亦是人民法院实现“案结事了”目标的重要程序工具。

其灵活运用,高度依赖律师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可能裁判走向的精准预判,以及对诉讼程序规则的深刻理解。在撰写相关法律文书时,务必做到请求清晰、顺位明确、理由充分,并在诉讼各阶段积极、灵活地与法庭沟通,引导法庭遵循预备合并的逻辑进行审理,从而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率与效果。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期待关于预备合并之诉的规则能进一步明确化、标准化,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更清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