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雪峰猝死到工地工人维权:心源性猝死视同工伤的认定边界与突破
发布时间:2026-03-26来源:本地新闻

近日,一则令人痛心的消息登上热搜:2026年3月24日,知名教育博主、峰学蔚来创始人张雪峰老师因心源性猝死,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年仅42岁。据媒体报道,张雪峰在公司跑步后出现不适,送医后抢救无效去世。

斯人已逝,舆论在哀悼之余,也将“心源性猝死”这一医学名词再次推向公众视野。作为一名长期处理劳动法实务的律师,我在关注这一新闻的同时,脑海中浮现的却是一个更加沉重的现实问题: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心源性猝死,或者因早期症状未被重视而倒在宿舍、回家路上时,法律能否给予家属那一份本应属于工伤的慰藉?

01 隐形的杀手:心源性猝死的临床进程

张雪峰老师的离世,再次警示我们心源性猝死的凶险。从医学角度看,心源性猝死(Sudden Cardiac Death, SCD)是指因心脏原因导致的、在急性症状出现后1小时内发生的自然死亡。

心源性猝死的临床过程通常分为四期,这恰恰是认定工伤时最容易被忽视的“时间盲区”:

1.前驱期(早期) :在发病前数天、数周甚至数月,患者可能出现胸痛、气促、无力、持续性心绞痛、心律失常等症状。许多患者(包括心源性猝死患者)在猝死前一月内曾求诊,但主诉往往不一定与心脏直接相关。这一阶段的特征是:患者有“不适感”,但尚能坚持工作。

2.终末事件期(中期) :猝死前几分钟至1小时内,患者会出现严重胸痛、急性呼吸困难、突发心悸或眩晕。这是身体发出的最后警报。

3.心脏骤停期(末期) :意识完全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呼吸呈叹息样停止。此时若不立即抢救,4-6分钟内即进入不可逆的脑损伤。

4.生物学死亡期:大脑及全身器官不可逆的损毁。

理解了这一过程,我们就不难发现,很多心源性猝死的案件之所以在工伤认定时产生争议,根源在于早期症状具有“迷惑性”——劳动者可能只是感觉“胸闷、心悸”,并未立刻倒地,而是选择坚持工作或回宿舍休息,等到病情急剧恶化时,往往已经离开了直接的“工作岗位”。

02 一个真实的维权案例:从“不予认定”到“视同工伤”

执业期间,我曾代理过一起让我至今难忘的案件。当事人是一名工地建筑工人,我们姑且称他为李老师。

案件事实经过:李老师在某个夏日的清晨照常上工。上午9时左右,正在脚手架上作业的他感到胸闷、心悸,浑身出虚汗。工友劝他去医院,李老师觉得“可能是天太热了,中暑”,便下来喝了几口水,歇了一会儿又继续干活。由于症状持续未缓解,李老师在上午11时许提前下班,回到工地附近的宿舍休息。

中午12时30分许,舍友发现李老师躺在床上失去意识,紧急送医。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李老师于当日下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人社局初步认定:

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很直接:李老师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感到了身体不适,但他最终晕倒并送医的地点是“宿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虽然视同工伤,但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认为,李老师突发疾病的最终节点发生在宿舍,不符合“在工作岗位”的硬性要求。

维权的法律博弈:

接手此案后,我意识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符合或不符合”的案件,而是涉及对视同工伤条款的深度解释。

我们核心代理意见如下:

1.疾病的持续性:心源性猝死是一个从“胸闷”到“死亡”的连续过程。李老师的疾病发作始于上午9时的工作岗位,且症状持续加重,直至死亡。不能因为他在中午离开工地就割裂这一完整的发病过程。

2.正当理由的抗辩:李老师作为普通农民工,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误判“胸闷”为中暑,选择回宿舍休息,属于常人合理的处置方式。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劳动者在身体不适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就医,否则就将失去工伤认定资格。

最终结果:

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应当视同工伤。” 最终,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李老师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03 法规梳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法律要件

在李老师的案件中,支撑我们最终胜诉的,不仅仅是医学常识,更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精准理解。

(一)核心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实务认定的三大要件

根据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和司法实践,突发疾病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要件、认定要点

1. 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

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加班时间以及临时指派任务的时间。工作岗位强调的是特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但不等同于工作场所。

2. 突发疾病

包括各类急性病症,如心梗、脑溢血等。慢性病急性发作也可能符合。疾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初期症状不应被忽略。

3.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起算点: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而非发病时间或送医时间。

4. 例外情形

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因正当理由(如误判为小病、坚持工作)未及时就医,但在离开岗位48小时内死亡,且能证明死亡与上述疾病相关的,主流观点亦支持视同工伤。

特别提醒:这里的“48小时”是个硬性门槛。例如,2025年12月17日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2026年1月3日死亡,因远超48小时,最终无法认定为工伤。

04 实务难点:发病“起算点”与“连续性”的认定

1.关于“突发疾病”的种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心源性猝死、脑溢血,还是癌症晚期并发症,只要满足时间和死亡时限要求,都有可能被视同工伤。但这也引发了“将疾病视同工伤”的争议,法院通常倾向于从严把握。

2.关于“48小时”的起算点

实践中,很多家属吃亏在于不知道起算点。正确的计算方式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如果职工在多家医院辗转,直到最后一家医院才确诊,那么起算时间应当是作出明确诊断的时间,而非首次挂号的时间。这一点在涉及危重病人抢救时至关重要。

3.关于“因工外出”或“宿舍”的认定

如果职工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病,或者在工地的宿舍内发病,是否算“工作岗位”?

因工外出:如果外出期间持续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如开会、考察),期间突发疾病,应当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延伸。

宿舍:如果是非标准工时制的工人,宿舍仅仅是休息场所,一般不认定为“工作岗位”。但如果是“待命期间”,即随时准备上岗,则有争取的空间。

05 结语:每一份坚持,都是对生命的尊重

回到李老师的案子,当我在法庭上陈述:“法律不应苛求一个正在脚手架上挥汗如雨的农民工,在感到胸闷的瞬间就能预见到几个小时后自己会死于心源性猝死”时,我看到旁听席上家属落泪了。

最终人社局重新作出的那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仅意味着几十万元的工伤待遇,更意味着对逝者生命最后轨迹的法律承认——他是在为生活拼搏的路上倒下的。

张雪峰老师的离去引发了全社会对心源性猝死的关注,而对于我们法律人而言,每一个类似案件的圆满解决,都是对“视同工伤”制度价值的重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那些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与死亡赛跑的劳动者,法律应当在理性的条文之外,给予一份温情的守护。

最后,给所有劳动者及家属三点建议:

1.及时就医:工作中感到胸闷、心悸,尤其是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者,切勿硬扛,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病历。

2.证据固定:若同事或本人出现不适,尽量留下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证明身体不适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3.寻求专业帮助:一旦遭遇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要轻易放弃。行政诉讼时效只有6个月,务必在法定期间内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复议或诉讼争取权利。

愿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平安归家;若不测风雨来临,愿法律成为最坚实的后盾。

(本文内容由律师和AI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