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常被拒?教你一招,另辟蹊径
发布时间:2025-10-09来源:本地新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当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时候,我们会把目光放在公司的股东身上,想方设法地申请法院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出资义务,故上述法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并不包括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时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情形。

并且,对实体权利的确认应由审判程序完成,执行程序仅应为实体权利兑现的过程,因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对应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实质是不经审判程序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

那么,当执行追加这条路走不通,如何另辟蹊径呢?

不急,我们换个思路。既然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需要经审判程序确定,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的股东,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具体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而言,如果经法院强制执行,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公司的股东至今未实缴注册资本,虽未到认缴出资期限,但可以认定其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因此,通过此种途径,可以快速经由审判程序确定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接着便可执行公司股东的财产。此类纠纷的民事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