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植中涉种质量纠纷处理流程、实践要点与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5-05-16来源:本地新闻

引言

乡村振兴背景下,在农业生产中,种子作为基础的生产资料,关乎农业企业、农民增产、增收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涉种质量问题导致的农作物歉收绝收,对种子使用者将造成巨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45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农作物减产系由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该如何处理?如何评估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如何防范农作物种植中涉种问题的潜在风险?

为充分厘清种子质量检验、田间现场鉴定的流程以及关系,本文基于上述问题,结合笔者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泼墨较多,与读者探讨。

01 涉种质量纠纷的法律基础

种子本质是一种产品,因涉种质量问题引发纠纷,须严格适用产品侵权责任规则。

图/涉种质量纠纷规则适用

种子质量责任是指种子经营者违法向种子使用者销售假种子、伪劣种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赔偿责任,即《种子法》第45条规定的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02 涉种质量纠纷检验、鉴定流程比较

表/种子质量检验、损失鉴定比较

选择合法、有效的检验、鉴定机构是种子使用者权益保障的前提和基础。而在涉种质量纠纷中,农作物种植需考虑气候条件、种植区域、种植时令等诸多因素,同时,在民事诉讼中还要考虑诉讼的及时性、有效性。

因此,在启动损失鉴定前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要取得有效判赔依据,应启动种子质量检验。原因在于: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可以作为田间现场鉴定的参考依据,但田间现场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判断案涉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据。

诸如,(2020)甘09民终258号甘肃兴农辣椒公司诉沈阳皇姑种苗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兴农公司因仅有田间现场鉴定未作种子质量检验,法院据此无法认定损失与质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而在田间现场鉴定(行政)和农业司法鉴定(司法)中,种子使用者可根据情况适时选择。

但笔者认为田间现场鉴定(行政)与农业司法鉴定(司法)相比,其一,前者能确保证据保全的及时性、时效性;其二,前者能够确定农作物种植减产的事故原因,确定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与种子经营者向其出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三,基于检验、鉴定结果,前者可从行政、民事、刑事多角度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种子质量达不到行业标准或许诺标准、气候原因、种植区域不当、田间管理不当(农药使用、肥料使用等)、种植时令,都可能是导致农作物减产原因。因此,农作物减产通常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

那么,当农作物减产时,种子使用者如何确定种子质量问题系农作物减产的主要或唯一原因呢?

03 种子质量检验

1. ‌选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种子质量检验须由农业主管部门的介入,通常是行政机关监督抽样检验或者基于投诉人涉及违法产品的执法检验启动的。种子质量确定是损失鉴定的前提,根据《种子法》第47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可见,种子质量检验系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委托具有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并且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因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案件败诉的。例如,鑫源种业公司与刘某(2016)渝03民终2981号合同纠纷案件,安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依据鑫源种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扦样检验作出《田间鉴定报告》,就因检验人员无扦样资质被法院认定无效。

图/种子质量检验流程

特别注意:司法鉴定机构(农业、种子类)并非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种子质量的,鉴定业务可能因超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四类鉴定业务范围而导致鉴定结论无效。

2. 检验规程  在种子产品包装说明中就种子质量指标(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等)、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种植区域、种植季节等进行了说明。而在种子质量检验中,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3543.7-1995就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发芽实验来确定种子的假、劣。(2016)辽01民终8067号法库县鑫硕丰种子经销处与王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因标签注明内容与检验实际种植结果不符,最终确定为案涉种子为假种子,法院以此认定假种与减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又如,(2018)新4202民初1790号张某与新疆金粒种业公司、新疆金粒种业公司乌苏科技良种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案涉种子既未经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种子纯度也未达到种子袋标签标注的≥97%,也不符合产品说明表明的一般亩产可达880公斤左右、穗轴红色等。最终法院认定种子纯度不够系造成玉米减产的原因。

3. 复验  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对种子质量检验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复验。复验程序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生产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或者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第二十九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第三十条:“复验按照原抽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重新种植鉴定。”

4. 出具检验结果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情况出具检验结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检验结果、违法程度及《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种子生产者、经营者行政处罚。种子使用者可以依据检验结果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田间现场鉴定,据此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结果、因果关系。

04 田间现场鉴定

田间现场鉴定是农作物种子在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在涉种质量纠纷中,主张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人工费、鉴定费等。那么如何启动损失鉴定呢?

1. 选择田间现场鉴定机构  

田间现场鉴定与种子质量检验均须农业主管部门的介入,不同的是,现场田间鉴定是由田间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同时,田间现场鉴定属于依申请启动的行政确认行为,申请人既可以是涉种质量纠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三、四条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就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有权不予受理。

2. 组织专家鉴定组  

田间现场鉴定不再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而是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自然人的专家鉴定组进行。

“办法”第六条对专家组的组成、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此外,专家鉴定组数量为3人以上的单数,如满足回避情形的,申请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图/田间现场鉴定流程

3. 鉴定程序  

种子质量检验多以实验、比对分析等科学手段进行的,检验结果相对客观。

而在田间现场鉴定中,专家组成员依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更多的是就田间出苗情况、农作物植株生长、农作物产量、农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性状表现通过观察、分析、判断、推理得出的主观意见。

这也是田间现场鉴定只能组织具有专业领域、专门知识、实践经验自然人实施,而不能委托机构实施的原因。

当然,为避免主观意见导致的不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此外,在鉴定方式上,专家组必须亲赴田间现场就损失情况等数据进行实地测量,同样在(2020)甘09民终258号甘肃兴农辣椒公司诉沈阳皇姑种苗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因专家组未实地测量,可得利益损失未得法院认可。

4. 再次鉴定  

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农作物种植生长受天气、时令、温度等变化影响很大,决定了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只能申请再次鉴定一次,并且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有权通过审查前次鉴定判断再次鉴定的必要性。

最后,种子使用者若想在涉种质量纠纷中向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主张取得较好的民事赔偿结果,笔者认为须满足“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可以作为田间现场鉴定的参考依据,但田间现场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判断案涉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据”这一条件。

(2018)甘民终347号蒋某、芦某与甘肃疏勒河蔚丰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2024)新23民终1801号武威某股份有限公司、雷某等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均以此为条件取得了较好的判决结果。

05 风险防范

1. 购种风险防范  

首先,须选择合法的种子销售者、生产者购进种子。除特别规定外,种子生产、销售者须有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须购买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完好、完整的种子。拒绝够买再包装、再分装、“散籽”、“白包”种子。这样将尽可能在事前减少购买到假种、劣种的风险。

其次,须开具正规发票,向种子销售者索取销货明细单,明确购种品类、数量、单价金额、总金额等,涉及大规模种植时,双方还需签订《种子购销合同》;种子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的,还需保留快递邮寄回执单。这样能在涉种质量纠纷发生时,可及时有效的向农业主管部门提交证据,确保权利有效维护;此外,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纠纷中,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诉至法院时,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上述证据可以作为“合法来源抗辩”的有效证据。

再次,种子购买者、使用者切勿将购进种子自行分包销售、不得将自己商标加注于原有包装上;防范商标侵权、非法经营等的民事赔偿、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最后,购种时,核对种子产品包装载明的种子质量指标(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等)、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种植区域、种植季节,确保购进种子与自身计划种子区域、种植季节、种植环境等相符,避免种子质量外原因产生不必要争议。

2. 用种风险防范  

首先,购进的种子须保留已使用种子的产品包装,并保留适当数量未拆封的种子。可作为日后因涉种质量纠纷维权的有效证据。

其次,涉及利用种子进行加工、培育种苗、嫁栽种苗承揽、委托种植、种植回收的,应与合同相对人签订书面合同,就种子质量、种子交付数量相互书面确认,避免种子质量以外原因产生纠纷。

再次,就未使用种子,不得再次销售或者赠与其他种子使用者,以免因种子质量或其他原因,导致不必要的诉累。

最后,利用购进种子进行种苗生产、销售经营的主体,在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利人授权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就出产农作物种苗产品进行备案。

3. 种植风险防范  

首先,种子使用者在进行对种子进行种植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通过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种子产品包装载明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种植区域、种植季节等向田间管理人员、工人进行种植技术交底,做好田间管理工作,做好种植问题与种子质量问题的区分识别工作,减少种子质量外纠纷的发生。

其次,发现种子质量问题、农作物减产等,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反应或投诉,确保检验、鉴定、诉讼的及时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