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穿着警服就不需要出示证件吗?——从实习律师被拷走事件说开去
- 发布时间:2024-02-18来源:本地新闻
2024年2月1日左右,一则“实习律师要求出示证件被协警拷走”的话题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据网传信息显示:2024年1月30日,山东菏泽,一名实习律师与朋友在入住酒店时遇到当地派出所的查房,该名实习律师要求民警出示证件,相关人员却对其大吼大叫,称“穿着这身衣服就有资格强制查你”,自己再次要求后,对方强制将其拷走,在当时室外温度只有2度、只穿着单衣的情况下被推搡至派出所。
2月2日,菏泽市公安局对此进行了通报,证实了网传相关问题,并查实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然而,有这样一种说法在互联网上以及部分基层民警的内部广为流传,即穿戴制式警察服装,盘查时便可不出示警察证,即便在本次官方通报发出后,仍有不少自媒体坚持这种观点,对此笔者深感疑惑。

为了弄清这一说法的来源及真伪,笔者首先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先将它们罗列于此,各位读者朋友也可先尝试自行分析解读,以便后文共同分析探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 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四条 民警在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制服;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六条 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乍看之下,以上条文确实存在模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加之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性的解释说明,导致大家在对这些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中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许多公众、自媒体及基层民警将上述《操作规程》第二条奉为金科玉律,认为着制式服装可完全替代警察证件的出示,我们甚至可以推测,本次事件现场出现的 “我们穿这身衣服就是有资格强制检查你” 的言论,同样是来源于这个观点。但2024年2月2日菏泽市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为何又写到“派出所处警民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难道法律规定变了,或者说公安局被舆论裹挟了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先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从其文义结构出发,其规定的实质是要求民警正确穿戴制服,即便在特殊情况下需穿着便装的,也必须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身份,其文义本身未对出示证件的义务作任何免除,若将其强行曲解为“制服和证件二选一”,则会导致与《警察法》的剧烈冲突,有违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原则。
其次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是“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例行盘查和对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显然不属于该情形。
最后,《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位于义务与纪律一章,是对内部警容、警务的要求,不能作为对外支持职务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从另一个方面讲,与《操作规程》同样的,本条的规范目的也是给予警察在无法佩戴警察标志时保持警容的替代方案,而不是对出示证件的豁免。
所以本文的最终观点是,在盘查以及查验身份证件时,警察必须出示警察证件,菏泽市公安局对民警“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的定性正确、得当。
我国实行的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分层次”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人大和政府,均有不同程度广义立法权限;而“统一”则意味着各个位阶的规范又都是同一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要求法律人在检索、理解及适用具体法律时,应运用体系性思维,防止对法律规范机械、割裂的理解,以致谬误。
同时,对本文问题的探究也让笔者发现,类似事件的发生的原因除了“有权任性”外,似乎也折射了出了少数执法人员不懂法的问题:或许是因未对程序规定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在公民对提出质疑后不知该如何应对,或情绪失控以大吼大叫的方式“壮胆”,或将头埋进沙子里做一只鸵鸟。有理不在声高,笔者衷心的希望执法流程能够不断的规范,因为程序正当不仅是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执法活动威严性的最好背书,唯有守住依法行政的底线,才能赢得公众对法治的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