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问题浅析
- 发布时间:2025-04-18来源:本地新闻
基于婚姻赠与房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通常与婚前或者婚内房产赠与、过户等行为相关,正确处理避免引发纠纷尤为重要。针对前述问题结合司法解释作如下分析。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第五条关于基于婚姻赠与房屋之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笔者观点
该条修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理由如下:
其一,双方长期共同生活,虽曾约定将一方房产给予另一方,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如果适用赠与合同“加名”规则,认可给予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被任意撤销,笔者认为夫妻间的赠与合同即属于此类,故此时房屋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只能继续履行。
其三,继续履行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转移所有权给受赠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其四,该条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了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是继续履行该协议,还是基于行为基础的丧失、变更或者解除该协议,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情况。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第五条关于基于婚姻赠与房屋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第五条【第二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笔者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对应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中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房屋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且已经过户,此时赠与人能否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
该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法定撤销权三种情形的运用,例如受赠人故意伤害赠与人、赠与人患病受赠人立刻要离婚而不尽扶养义务、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给付价值几千万的房子,要求受赠人陪伴十年,而受赠人结婚三四个月后就提出离婚等等,有可能使赠与人可以回转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涉及到赠与人选取的诉讼策略,以何种理由请求行使法定撤销权。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子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也意味着,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由接受方保有该房产,以维护财产秩序的相对稳定,保护接受方合理预期,弘扬诚信价值。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第五条关于基于婚姻赠与房屋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第五条【第三款】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观点
1、如实践中存在接受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形撤销赠与后,无须给予对方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2、有不同意见认为,此条规定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司法裁判统一,但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涉及伦理、情感、心理等因素,每个家庭也各有自己的相处模式。家事案件中的“个案”情况较多,赋予法官一定程度自由裁量权,实现个案中的平衡保护,是实现司法裁判公平正义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推荐典型案例入库等方式,进一步细化相关因素的把握尺度。
3、在实践中,关于给予房产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房产现值等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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