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08来源:本地新闻

近年来受大环境影响,较多用人单位为节省开支,普遍存在未按照职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笔者也常碰到有职工或企业主咨询相关问题,厘清本问题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如可行对于长期按照最低档位缴纳社保的企业职工来讲就是一个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经济补偿金的尚方宝剑。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以上法律规定清楚明确,似乎可以直接得出结论,但实际则不尽然,三十八条‌的“未依法缴纳”是否包含“未足额缴纳”,司法实践中,仲裁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职工举示的工资金额和社保缴纳数额就可以直接认定“未依法缴纳”,厘清此处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处理‌

‌1. 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构成“未依法缴纳”‌

支持解除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如故意降低缴费基数、长期少缴或漏缴),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员工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不支持解除合同的情形‌:

如未足额缴纳是因计算错误或争议(如缴费基数存在合理分歧),法院认为员工需‌优先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如投诉补缴),而非直接解除合同。

‌2. 地方司法差异‌‌

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

要求员工必须先向社保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方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部分地区(如广东)‌:

未足额缴纳社保可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员工无需经过行政程序即可解除合同。

就重庆本地而言,笔者在九龙坡区法院承办过相同类型的两个劳动争议案件,都是涉及到劳动者认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一个是要求补足工伤赔偿损失,一个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两家单位也确实存在同样的问题,但是两个案件判决结果各不相同,一个驳回了员工的请求,另一个支持了员工的请求,两个案子的区别在于:

驳回员工请求案子的情况是,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接受部门和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少报或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查认定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原告应当举示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示的被告少报或瞒报的认定文件加以证明。

另一个支持了员工请求的案件,经过是员工在庭审后,立即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社保部门接到投诉要求单位对缴费事项进行说明后,向员工出具了单位确实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说明,员工提交法院后,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单位构成“未依法缴纳”单位败诉。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明确,人民法院(至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不会直接判断单位是否具有“未依法缴纳”的情况,需要员工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否则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三、员工操作

1、核查社保缴纳情况‌

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确认是否足额缴纳(核对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是否相符)。

2、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若存在未足额缴纳情形,可‌书面催告单位补缴‌,并保留证据(如邮件、书面函件)。

3、取得证据

向社保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出具相关证明、说明。

最后,以上问题对于我们企业来讲也相当重要,如何规范行为,防止此类劳动用工风险具有指导性和普遍性的意义,我们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智囊”对于企业的风险,也应当及时警示,做个好的风险管控专家!企业法律护卫!